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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考科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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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移民署特考應考資格與考試時間

◎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以本次考試時間為民國101年3月10日,即民國83年3月9日以前出生者就可以報考),具有以下附表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依法負有服兵役義務或服志願役者,須服畢役期,始得報考。但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以本次考試時間為101年3月10、11日而言,即民國101年7月11日以前)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等別

職系 類科 應考資格
二等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三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附註
一、本表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同次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二、本表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同次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

◎考試時間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
報名時間: 100.12.06(二)-12.15(四)
考試時間: 101.03.10(六)-03.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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